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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47号

王成与李晶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李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李晶,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成与被执行人李晶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前民初字17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10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初字17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耿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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