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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1334号

申请人程有财与被执行人张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有财,张东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程有财,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寺后街21号。身份证号:410825196806224018。被执行人张东方,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黄庄镇西郭村建设路1排50号。身份证号41082519711123351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有财与被执行人张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1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