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开发区玉联建筑器材租赁站。被执行人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承德市开发区玉联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韩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