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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88号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洋、梁青青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洋,梁青青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李洋,男,1985年6月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梁青青,女,1983年6月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洋、梁青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洋、梁青青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费14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建文代执行员 李 辉代执行员 孙 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跃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