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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2622号

王丽秀与张万良、王恩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秀,张万良,王恩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2622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秀。

被执行人:张万良。

被告:王恩兰。王丽秀与张万良、王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万良、王恩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丽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26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