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70号
原告:王超,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主要
负责人:赵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立,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