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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0227-2号

翁天玉与王开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天玉,王开庆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227-2号申请执行人翁天玉,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开庆,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天玉与被执行人王开庆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雄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代理

审判员 吕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