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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203号

被执行人胡朝军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朝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03号

被执行人:胡朝军,男,1988年7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朝军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朝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

人民陪审员  何 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