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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825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帅铁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帅铁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号大成国际中心*座*层。

被执行人:帅铁开,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帅铁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民币322439.6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付文芳

书记员  :王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