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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21号

陈红军申请执行唐健、高阳、胡大明股权转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红军,唐健,高阳,胡大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军,男。被执行人唐健,男。被执行人高阳,男。被执行人胡大明,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让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唐健、胡大明自愿履行给付52244元义务(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7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立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