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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恢46号

张明君、杨瑞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君,杨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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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君,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瑞,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张明君申请杨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6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明君于2017-2-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61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