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523号
原告:陈晶亮,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立兴村。
被告:李金丰,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东屏镇新发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亮诉被告李金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晶亮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晶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晶亮负担。
审 判 长 王正刚
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
人民陪审员 阚成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