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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523号

陈晶亮与李金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晶亮,李金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523号

原告:陈晶亮,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立兴村。

被告:李金丰,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东屏镇新发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亮诉被告李金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晶亮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晶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晶亮负担。

审 判 长  王正刚

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

人民陪审员  阚成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