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敏,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和生,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审
被告:朱建华,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马明敏因与被上诉人钱和生、原审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明敏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叶青
代理
审判员 季璐璐
代理
审判员 孙禾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怡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