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理川镇汪布村三社,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90821XXXX。
被执行人:后某,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理川镇汪布村三社,农民,公民身份证号62262319880512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范某自愿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平
审 判 员 贺振银
代理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