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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执恢2号

范某申请后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某,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理川镇汪布村三社,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90821XXXX。

被执行人:后某,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理川镇汪布村三社,农民,公民身份证号62262319880512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范某自愿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平

审 判 员  贺振银

代理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