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2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广西共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西路东北侧(楼栋序号20309),组织机构代码:73761970-5。
法定代表人:文晖。
被
申请人:罗瑞福,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
被
申请人:梁凤坤,女,197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担保人:文芹,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人广西共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瑞福、梁凤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属被申请人罗瑞福所有座落于玉林市民主中路东北侧471号时代华庭水岸庭F2幢一单元301号房(证号为:玉房预售证第2009-26号)。查封属担保人文芹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奥迪小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广西共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本院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属被申请人罗瑞福所有座落于××中路东北侧××号时代华庭水岸庭F2幢一单元301号房(证号为:玉房预售证第2009-26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属担保人文芹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奥迪小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