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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548号之一

闻庆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闻庆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闻庆建,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受理闻庆建与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0335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