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07号
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
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小燕,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林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