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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执异1号

陈淑霞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淑霞,王淑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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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执异1号申请执行人陈淑霞,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被执行人王淑杰,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案外人于永忠,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仲裁字(2015)第5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淑杰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淑霞支付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1日起至给付时止,月利率1.5%),负担仲裁费11,1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66.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2016年10月14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淑杰名下的1户房屋(座落于鹤岗市东山区31委,所有权证号东山区字第QZ00033215号,面积224.72平方米,平房,结构砖木,用途办公用房)。在查封时发现,该房屋已于2016年4月27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查封。致使法院无法拍卖该房屋。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淑杰与于永忠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于永忠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淑霞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1日起至给付时止,月利率1.5%),负担仲裁费11,100.00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66.5元的责���。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尚迅

审判员  刘晨霞

审判员  林 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欣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