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财保128号

重庆市新洁净职业培训学校与熊利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新洁净职业培训学校,熊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128号

申请人:重庆市新洁净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曙光工业园区C区3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659087828。

法定代表人:夏明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佳,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熊利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市新洁净职业培训学校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立明名下价值45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蔚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渝BY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新洁净职业培训学校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重庆蔚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Y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立明名下价值45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新洁净职业培训学校向本院交纳。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向芸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