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官京春,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侯全军,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官京春与被执行人侯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侯全军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钦波
审判员 刘吉波
审判员 张培武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