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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103号

官京春、侯全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官京春,侯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官京春,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侯全军,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官京春与被执行人侯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侯全军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钦波

审判员  刘吉波

审判员  张培武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