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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终128号

项世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世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项世海,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项世海因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行初2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项世海上诉称,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涉案土地前,该土块地上房产已被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在另案中裁定预查封。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另案被执行人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均设立了抵押,唯有该地块地上房产可供上诉人申请法院执行。如果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挂牌出让程序中未将地上房产公开拍卖,将使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无偿取得上述房产,造成上诉人执行利益落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处置地上房产,直接导致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唯一可代执行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方关联公司,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原审法院对该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项世海主张的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裁定预查封的地上房产,系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根据该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作出,该民事判决的判决事项并未涉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土地上的房产,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上的房产享有排他性物权,故项世海的起诉与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为项世海不宜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并据此裁定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光

代理

审判员  张汉利

代理

审判员  李 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