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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475号之一

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诸暨市香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诸暨市香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诸暨市红旗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8859-X。法定代表人俞军。被执行人诸暨市香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邱村33号,组织机构代码:33689767-5。法定代表人邱叶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00元。

二、对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1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提取或扣押。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铁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681执475号之一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浙0681第47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俞鹏电话:0575--87282373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7)浙0681执475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查封)受送达人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俞鹏送达人:俞鹏、费淼鑫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681执475号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浙0681执47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CCC有房屋一套及架空层一间(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俞鹏电话:0575--87282373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7)浙0681执475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查封)受送达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该机构办事处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俞鹏送达人:俞鹏、费淼鑫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681执571号诸暨市枫桥镇永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我院在执行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请将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你村的可分得的收入(人民币9301.84元为限)扣划至诸暨市人民法院。

二、执行款专户户名:诸暨市人民法院帐号:201000074470449开户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俞鹏电话:8728****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案号()浙0681执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俞鹏送达人:俞鹏、费苗鑫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681执475号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浙0681执475号执行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CCC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号:912-100-1-669),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俞鹏电话:0575--87282373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7)浙0681执475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查封)受送达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俞鹏送达人:俞鹏、费淼鑫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681执475号CO: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浙0681执47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冻结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12%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不得办理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诸暨市相思扣电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股息或红利,冻结期限为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俞鹏电话:0575--87282373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7)浙0681执475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受送达人CO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俞鹏送达人:俞鹏、费淼鑫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