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马树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系个体工商户,住址普兰店市皮口镇府东街**号2-3-2。被执行人夏方超,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个体工商户,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社区。申请执行人马树盛与被执行人夏方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至民
审判员 栾玉广
审判员 代丁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