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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4266号

申请执行人刘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方贵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芳,丁方贵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4266号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丁方贵,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刘芳申请执行丁方贵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芳认可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虹

审判员  朱睿

审判员  刘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