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4266号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丁方贵,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刘芳申请执行丁方贵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芳认可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虹
审判员 朱睿
审判员 刘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