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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2761号

胡大平与胡建波、陈艳萍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大平,胡建波,陈艳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761号

申请执行人:胡大平,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胡建波,男,1979年4月13日生,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艳萍,女,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