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761号
申请执行人:胡大平,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胡建波,男,1979年4月13日生,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艳萍,女,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