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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139号

齐晓与马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晓,马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齐晓,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树林,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齐晓申请执行马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晓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1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