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齐晓,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树林,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齐晓申请执行马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晓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1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