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6931号之三
原告:沈红祥,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原告:李艳,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粉兄,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信冲,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顾明法,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原告沈红祥、李艳与被告沙信冲、顾明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沈红祥、李艳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与沙信冲、顾明法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沈红祥、李艳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红祥、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沈红祥、李艳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娉婷
代理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