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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6931号之三

沈红祥、李艳与沙信冲、顾明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红祥,李艳,沙信冲,顾明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6931号之三

原告:沈红祥,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原告:李艳,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粉兄,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信冲,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顾明法,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原告沈红祥、李艳与被告沙信冲、顾明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沈红祥、李艳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与沙信冲、顾明法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沈红祥、李艳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红祥、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沈红祥、李艳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娉婷

代理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