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8500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1-1)。法定代表人孔红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二振,该社职工。被告王根本,男,1965年0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根本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