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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274号

张志恩与杨万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恩,杨万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恩,男,194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号2-4-1。(身份证号:2101041945********)

被执行人:杨万纯。(身份证号××张志恩与杨万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万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志恩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