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恩,男,194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号2-4-1。(身份证号:2101041945********)
被执行人:杨万纯。(身份证号××张志恩与杨万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万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志恩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