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智,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法定代表人:周硕。
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团结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286415-6。
法定代表人:杨剑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剑春,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何开源,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刘智申请执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剑春、何开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智认可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虹
审判员 朱睿
审判员 刘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