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2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剑春,何开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智,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法定代表人:周硕。

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团结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286415-6。

法定代表人:杨剑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剑春,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何开源,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刘智申请执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剑春、何开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智认可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虹

审判员  朱睿

审判员  刘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