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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632号

楼婉月、黄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楼婉月,黄君杰,楼婉月,黄君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632号

申请执行人:楼婉月,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黄君杰(曾用名黄军杰),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楼婉月诉黄君杰(2016)浙0282民初79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980元、执行费8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56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审 判 员 徐  人  卫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