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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第384号

申请人李庆国诉岳利、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庆国,张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第384号申请人李庆国,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安家镇红旗砂石厂。被申请人张永华,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萝北县凤翔镇10委**组***号。李庆国诉岳利、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永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行工资账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行工资账户,每月冻结2,000.00元至满300,000.00元时止。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合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