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破申2号

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清算组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清算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破申2号

申请人: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洲洋路瓯海行政中心1号楼13楼。

负责人:金建东,清算组组长。2014年8月19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成立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对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国企经贸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委托专项审计:编制债权债务清册;拟定职工安置方案;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等。根据该审计机构温州市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财务状况调查报告》,截止2015年4月20日,国企经贸公司可用于偿债的总资产估约为2200万元(未包括或有��产400万元部分),预计需偿还债务为3073万元,已资不抵债。2017年2月24日,申请人清算组以国企经贸公司在清算期间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企经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二轻工贸公司于1994年6月2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注册资金为50万元,工商登记为瓯海区财政拨款,公司注册地为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1号;1995年8月1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温州市瓯海工业贸易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工商登记资金来源为瓯海区财政拨款,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荣新路3号;2000年6月29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国企经贸公司,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温州市西山东路7号地块(工贸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东星。2014年8月19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成立清算组对国企经贸公司进行清算,现清算组以国企��贸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国企经贸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清算组以国企经贸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清算组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蔡雄强

审判员  夏旭丽

审判员  郑 拓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绵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