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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8648号之一

浙江石材市场信伟石材经营部、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石材市场信伟石材经营部,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马禄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石材市场信伟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下沙大道450号一区73号,组织机构代码:L0678652-9。法定代表人牟洪献。被执行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0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4439908。法定代表人祝圣洲。被执行人马禄明,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石材市场信伟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马禄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而被执行人马禄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86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铁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