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执55号

伦红卫与王保军、董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伦红卫,王保军,董秀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伦红卫,男,1965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保军,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董秀芹,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伦红卫与被执行人王保军、董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保军、董秀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