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执160号

李某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德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恒,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

被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占强与李德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爱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韩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