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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384号

徐方俊、胡思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方俊,胡思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徐方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胡思聪,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方俊与被执行人胡思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