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徐方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胡思聪,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方俊与被执行人胡思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