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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房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盛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某,安阳市盛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房某,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市盛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珍。申请执行人房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盛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房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盛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盛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陈捷锋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抒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