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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某,某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某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励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荣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