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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466号

吕某、何某等与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某,何某,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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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466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陆川县。原告何某,女,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住陆川县。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29号锦湖苑301号房。法定代表人温某,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何某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并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原告接到交费通知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某、何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 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