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466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陆川县。原告何某,女,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住陆川县。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29号锦湖苑301号房。法定代表人温某,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何某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并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原告接到交费通知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某、何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 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