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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243号

吴晓玲与邢桂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晓玲,邢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243号原告吴晓玲,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邢桂花,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晓玲诉被告邢桂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晓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治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回广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