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243号原告吴晓玲,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邢桂花,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晓玲诉被告邢桂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晓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治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回广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