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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780号

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7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福利路168弄38号1厅14室,组织机构代码:77210056-2。

法定代表人:张青。

被执行人: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2534-X

法定代表人:袁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924号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和车辆,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959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申请执行费493.85元。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存在无益处分的情形,故暂不处置,车辆暂未实际扣押,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徐人卫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