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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终1871号

陈福玖与阿克苏地区农家盼农资有限公司、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福玖,阿克苏地区农家盼农资有限公司,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1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玖,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桐,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献禹,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农家盼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农哈哈12-14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20区-7丘-5(修理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张保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利,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26号1幢649室。

法定代表人:张保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柯,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嘉园小区金城大厦1单元2室。

上诉人陈福玖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农家盼农资有限公司、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福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98.0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伟力

审 判 员  姬 冰

代理

审判员  马婕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昆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