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52号
被执行人:刘江桥,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江桥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江桥应缴纳罚金3,000元,而被执行人刘江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
被执行人刘江桥罚金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52号
被执行人:刘江桥,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江桥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江桥应缴纳罚金3,000元,而被执行人刘江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