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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252号

被执行人刘江桥罚金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江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52号

被执行人:刘江桥,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江桥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江桥应缴纳罚金3,000元,而被执行人刘江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