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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656号

徐秋菊、余裕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秋菊,余裕顺,黄史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徐秋菊,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余裕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黄史琴,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徐秋菊与余裕顺、黄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秋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裕顺、黄史琴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史琴名下登记有浙H×××××翼虎牌小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该车辆设置有抵押贷款,车辆原处于徐秋菊保管中,后该车已被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开走。被执行人余裕顺、黄史琴在江山市碗窑乡凤凰一区35号建造有房产一座,但土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土地,短期内不宜处置。另经执行人员多次上门查找,两被执行人均避而不见,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等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因被执行人余裕顺、黄史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徐秋菊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邱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