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10092号

林某某与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普通执行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某某,某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09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某族,身份证住址:某某某,公民身份证号:某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民终111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7559.6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银行存款535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