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09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某族,身份证住址:某某某,公民身份证号:某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民终111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7559.6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银行存款535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