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陆雨全,男,1962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苏州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陆雨全与苏州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陆雨全14000.00元(不含延迟履行金)。苏州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陆雨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国土登记等财产信息,并于2017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苏州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14000.00元(不含延迟履行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万保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浒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兆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