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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367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杨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杨玉香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0367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

法定代表人:程飞沫。

被告:杨玉香,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杨玉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由于被告杨玉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范子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