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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76号

刘雪玲与十堰博力凯工贸有限公司、杨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雪玲,十堰博力凯工贸有限公司,杨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玲,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博力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法定代表人杨玉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玉玲,女,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刘雪玲申请执行十堰博力凯工贸有限公司、杨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刘雪玲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2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可

代理

审判员 何 源

代理

审判员 李润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永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