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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43号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昱缘印务有限公司、时应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上海昱缘印务有限公司,时应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西侧卫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克平。

被执行人:上海昱缘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钟家村708号3幢29车间。

法定代表人:时应彩。

被执行人:时应彩,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昱缘印务有限公司、时应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昱缘印务有限公司、时应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原广亮